| 项 目 |
优惠内容 |
适用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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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
得
税
政
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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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税率 |
15% |
投资新办的各类生产性企业;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(外资)。从事能源、交通、基础建设项目,经营期15年以上或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,第6—10年内减半征收。 |
| 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 |
免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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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自获利年度起3—5年内 |
减半免征 |
| 优惠期满后 |
享受10%的优惠 |
产品出口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(2免3减半后,第6—8年内) |
| 所得税的退还 |
退还再投资部分税款的40% |
外资企业将利润再投资于高新区或在高新区兴办新的外资企业( 经营期不少于五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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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优惠期满后 |
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税款 |
上述再投资用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|
| 所得税的退还 |
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5免5减半 |
符合下列条伴之一:
1、总投资80亿元人民币
2、线宽<0.25um |
| IT产业 |
增值税(VAT)按6%征收 |
| 软件产业 |
增值税(VAT)按3%征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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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除人民教育基金、教育费附加外,其余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各项费用 |
兔 征 |
进高新区的外资企业 |